西藏自治區網絡信息安全管理條例釋義
西藏自治區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編
第十五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落實網絡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網絡信息內容發布審核監督制度,加強對其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禁止的信息和活動的,應當依法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賬號功能、暫停信息更新、關閉注銷賬號、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重新注冊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立即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釋義】本條是關于網絡運營者網絡信息安全防范義務的規定。
第一,網絡運營者的含義。所謂網絡運營者,是指計算機信息網絡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絡服務提供者。
第二,網絡信息安全防范義務的內容。一是落實網絡安全防范措施?!吨腥A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對網絡運營者在維護網絡安全特別是網絡信息安全方面應當落實的防范措施作出了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規定落實。二是建立健全網絡信息內容發布審核監督制度。即建立健全通過人工或者技術手段進行審核的方式,對網絡用戶發布信息的內容進行監督的制度。三是加強對網絡用戶信息發布行為的管理,發現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禁止的行為,以及發布的信息含有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禁止的內容的,應當依法立即停止傳輸相關信息或者數據,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賬號功能、暫停信息更新、關閉注銷賬號、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重新注冊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根據違法情形,立即向網信、通信、公安、國家安全等有權處理的政府職能部門報告。所謂賬號,是指網絡用戶在有關網站平臺或應用程序,建立使用的用于交流信息的賬號。
第十六條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發現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禁止的信息和活動的,應當要求網絡運營者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持有的移動通信終端、計算機、存儲介質等設備含有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禁止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刪除。
【釋義】本條是關于處置禁止信息和活動的規定。
第一,網信部門和其他有權處理的政府職能部門發現計算機信息網絡存在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禁止的信息和活動的,應當要求網絡運營者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并保存有關記錄。
第二,網信部門和其他有權處理的政府職能部門發現計算機信息網絡存在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禁止的信息是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應當通知國家有關機構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
第三,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持有的移動通信終端、計算機、存儲介質等設備含有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禁止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刪除。